近日
牡丹区、定陶区相继发布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牡丹区
为切实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犬类重点管理区域范围:昆明路以东、牡丹区与开发区边界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
二、犬类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其品种和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菏泽市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公告》确定。
三、在城区管理重点区域内养犬须到牡丹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或扫下方二维码下载“68宠物APP”进行网上办理。
具体登记地址:
(一)牡丹区伴宠宠物诊所:牡丹区西城文化路1号B—06。
(二)牡丹区新大陆动物门诊:牡丹区成阳路22号。
(三)牡丹区大观园动物医院:牡丹区广福大街曹州大观园。
(四)牡丹区名门宠物诊所:牡丹区万象城。
(五)牡丹区康恒宠物医院:牡丹区中华路与太原路交叉口。
(六)牡丹区旺宠宠物医院:牡丹区黄河路与解放南街交叉口西100米。
(七)牡丹区怡佳动物诊所:牡丹区南华街南华小区东门01010号。
(八)牡丹区唯医宠物医院:牡丹区东城八一路凤庭苑。
(九)牡丹区望康宠物医院:牡丹区南华街和顺王府12001号。
(十)牡丹区乐康宠物诊所:牡丹区太原路文化城2-1007。
(十一)菏泽美联众合动物医院:牡丹区东城利众路七巷1号。
(十二)牡丹区畜牧兽医站南站:牡丹区中华路万象城B1-3楼0103,。
(十三)牡丹区贝嘉宠物诊所:牡丹区中华路北侧47号利民社区。
四、养犬人需带犬只到以上十三家宠物免疫点进行免疫注射,为犬只植入芯片,发放犬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初始登记费200元/只,以后每年度登记收费标准为100元/只);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五、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犬只左、右、正面照片各一张。
六、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只以及重点管理区内的无证犬、流浪犬、违规饲养的烈性犬,由公安部门进行捕捉收容。
七、在城区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牡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养犬人违反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十、本通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定陶区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犬类重点管理范围:
定陶城区定砀路以北,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区域内。
二、犬类重点管理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其品种和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菏泽市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公告》确定。
三、在城区管理重点区域内养犬须到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或扫下方二维码下载“68宠物APP”进行网上办理。
具体登记地址:
(一)菏泽市定陶区天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白土山路C段431号(原老兽医站院内),负责人刘义国,联系电话:15305401999。
(二)菏泽市定陶区平民惠宠宠物诊所:天中街道办事处范阳路中段路东(美景步行街东门对过)负责人朱月会,联系电话:15865077426。
(三)菏泽市定陶区爱佳动物诊所:中央新城北区南门东100米路北,负责人刘增,联系电话:16653030120。
(四)菏泽市定陶区众旺畜禽诊治中心:定陶区众旺畜禽诊治中心,负责人杨祥民,联系电话:13905407792。
四、养犬人需带犬只到兽医门诊所进行免疫注射,为犬只植入芯片,发放犬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初始登记费200元/只,以后每年度登记收费标准为100元/只),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五、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犬只左、右、正面照片各一张。
六、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只以及重点管理区内的无证犬、流浪犬、违规饲养的烈性犬,由公安部门进行捕捉收容。
七、在城区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养犬人违反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十、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